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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文定元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定元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定元,女,1963年4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石门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澧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香山派出所查获,同年12月18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4年12月23日被逮捕,当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4年12月30日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因逃跑,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5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2017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当日,因常德市看守所以被告人文定元患有高血压疾病为由不予收押,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现在居住地。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定元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贺家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明才、人民陪审员余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佳担任法庭记录。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任焰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定元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文定元逃脱,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后被告人文定元被公安机关逮捕到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文定元以其房屋的地下室及其农田被淹,是临澧县文家乡人民政府修建的农贸市场破坏了历史形成的水系,严重阻塞行洪所致,要求政府给予巨额赔偿。临澧县人民政府及文家乡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就此事提出多种解决方案,多次与文定元协商,文定元均不接受。直至2014年12月,文定元多次到常德市、北京市非正常上访,并受到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登记。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文定元以进京非访登记、拒不服从劝返安排为要挟,先后三次向接访工作人员强行索要现金人民币共计5500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文定元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香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后移交给临澧县公安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12月6日,文定元到常德市信访局上访,拒不接受劝返安排,以生活困难没有生活费为由,强行向接访人员索要现金1500元后才返回。2、2014年1月13日,文定元再次到常德市信访局上访,拒不接受劝返安排,仍以生活困难没有生活费为由,强行向接访人员索要现金3000元后才返回。3、2014年6月7日,被告人文定元到北京市上访,拒不接受劝返安排,以其在北京上访有花费且要继续留驻北京上访为要挟,强行向接访人员索要现金1000元才返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指控被告人文定元犯罪的证人证言,工作日志,会议记录,听证意见,收款收条,接访情况说明材料,公安局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短信,鉴定意见,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文定元的供述材料及其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文定元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文定元辩称因她家房屋、农田被淹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才逐级上访;她只收到临澧县文家乡人民政府给予的生活补助费人民币1500元,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文定元于2005年5月从石门县皂市水库移民到临澧县文家乡骆家村龙家组居住。同年10月,文定元在龙家组骆家垱上游水渠旁修建了二间三层(含空架层)的砖混结构的楼房作为住宅。2011年9月,临澧县文家乡党委政府报经临澧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在骆家垱下游两侧动工新建了雅林集贸市场,对该垱骆家村段的沟底进行了清淤,对原自东向西引水渠铺设了直径1.5米的涵管,对沟渠采用浆砌方式进行了硬化封顶。2012年4月,雅林集贸市场建设竣工。2012年5月至2014年7月,因天降大雨导致洪涝,文定元住宅空架层(地下室)及其责任田多次被淹。被告人文定元认为,是临澧县文家乡人民政府修建的雅林集贸市场破坏了历史形成的水系,且水渠封顶严重阻塞行洪所致,要求文家乡人民政府处理,并自2012年12月起上访。2013年3月,文家乡人民政府出资在文定元住宅处修建了挡水墙,后与文定元多次协商,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文定元均不同意。2014年6月29日,临澧县人民政府组织对文定元信访问题召开了听证会,听证结论由文家乡人民政府对文定元一次性补偿4.9万元。文定元既不参加听证会,也不同意听证结论,要求文家乡人民政府对其住宅进行原拆原建或者赔偿有关经济损失124万元未果而不断上访。被告人文定元因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受到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登记和行政处罚。被告人文定元二次在常德市信访局上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以要生活费为由,向接访人员索要现金人民币共计4500元,一次在北京上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以在京非访登记为要挟,强行向接访人员索要现金人民币1000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文定元到常德市信访局上访,被接访人员劝返时,她以家庭生活困难没有生活费为由,向接访人员强行索要现金人民币1500元,并向文家乡人民政府出具了收款收条。二、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文定元再次到常德市信访局上访,被接访人员劝返时,她仍以家庭生活困难没有生活费为由,拒不服从劝返安排,向接访人员强行索要现金人民币3000元后才返回。三、2014年6月7日,被告人文定元到北京市上访,拒不接受劝返安排,以驻京非访登记为要挟,强行索要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才返回。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赵某证言证明,2014年1月13日,常德市召开人大、政协两会期间,他听说文定元等十几个移民当日下午欲冲击两会会场后,立即调度了临澧县文家乡主要负责人到常德市进行稳控劝返;2、证人唐某证言证明,2012年12月初某日,文定元到常德市信访局上访,临澧县委政法委员会通知文家乡人大主席张某1去对文定元进行劝返。张童武将文定元劝返回临澧县文家乡骆家村部为文定元安排临时住房时,文以要生活费为由向张某1索要了现金人民币1500元,文出具了收款收条。2014年1月某日,在常德市召开“两会”期间,文定元到常德市信访局上访,唐某和张某1去接访,文定元拒不服从劝返安排,向张某1索要了现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6月6日,唐某和江某赶往北京市接访文定元,次日上午,他俩在北京市久敬庄对文定元劝返时,文定元拒不服从劝返安排,向江某强行索要了现金人民币1000元;3、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2013年12月6日,他在常德市信访局将文定元劝返途中,文定元以要生活费为由,向他强行索要了现金人民币1500元。2014年1月13日常德市召开“两会”期间,他和唐某、张某2、张某3到常德市接访文定元时,文定元以不给生活费就继续上访、闹访为要挟,又向他强行索要了现金人民币3000元;4、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某日,他和张某1、唐某、张某3一同在常德市信访局接访文定元时,文定元拒不服从劝返安排,以继续缠访、闹访为要挟,强行向唐某索要了现金人民币3000元;5、证人张某3证言证明,2013年下半年某日,张付安打电话要她到骆家村部腾出一间房给文定元居住。她赶到村部时,见文定元坐在张某1的车内不下车,并以生活困难为由要1500元钱。不管她和张某1怎么做思想工作,文定元就是不听,硬要张某1给了现金人民币1500元。其中200元,还是张某3借给张某1的。村里给文定元安排的住房,文定元没有住过,文也很少在自己家里居住,经常上访。2014年1月某日,张某3和张某2、张某1、唐某在常德市信访局接访文定元,文定元拒不服从劝返安排,强行索要了现金人民币3000元;6、证人江某、王某证言证明,2014年6月6日,他俩前往北京市接访文定元,次日,文定元拒不服从劝返安排,强行向江某索要了现金人民币1000元;7、常德市人民政府驻京维稳劝返办公室关于北戴河涉访重点对象稳控的交办函、常德市人民政府来访接待室关于文定元到常德市信访局上访的情况说明、常德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记录,赵某、张某1的工作日志记录证明,文定元分别到北京市、常德市非正常上访,被列为涉访重点稳控对象,接访人员多次对文定元接访、劝访等情况;8、协议书证明,临澧县文家乡骆家村村民委员会按与文定元达成的协议,为文定元住宅修建了挡水墙;9、常德市博联司法鉴定所关于文定元私房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书证明,文定元私房墙体裂缝主要为收缩和温度变形引起的裂缝,不是墙体的结构裂缝;楼面、屋面板裂缝为预制混凝土空心板与板之间裂缝,不是楼板断裂所产生的裂缝,与洪水浸泡没有联系。该私房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主体结构安全;10、临澧县人民政府关于文定元信访事项的听证意见、临澧县文家乡人民政府会议记录、临澧县文家乡人民政府关于文定元信访问题的情况汇报材料证明,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多次与文定元协商,提出了多种解决文定元信访问题的方案,文定元均不同意,坚持要房屋折价补偿费114万元、信访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共计124万元;11、被告人文定元发给张某1的手机短信截图证明,文定元要求政府赔偿其信访直接经济损失至少10万元,房屋翻修或者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否则,她要在北京搞出一场意想不到的惊天动地的事情;12、临澧县文家乡人民政府关于文定元接访过程中涉嫌索要政府钱财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文定元出具的收款收条证明,被告人文定元以拒不服从劝返安排为要挟,三次强行索要现金人民币共计5500元。其中1500元,文定元向文家乡人民政府出具了收款收条;13、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西城分局训诫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作出的京公西行罚决字[2014]2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文定元因在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走访和在西城区大会堂附近抛洒上访材料,多次被北京公安机关训诫,一次被行政拘留五日;14、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了被告人文定元的基本身份情况;1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证明,被告人文定元是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香山派出所民警查获到案;16、被告人文定元供述与辩解,她于2005年5月从石门县皂市水库移民到临澧县文家乡骆家村龙家组新建住宅居住。2012年5月,文家乡人民政府修建了农贸市场。她以修建的该市场破坏了历史形成的水系,市场下水道严重阻塞行洪,导致雨后她家住宅、农田长期被淹为由,要求政府赔偿损失,而政府官员说这是天灾。她不服,自2012年5月以后,从村级开始逐级到北京等地多次上访。其间,文家乡人民政府为她修建过挡水墙和改建过沟渠一次,没有解决根本问题。为此,文家乡人民政府领导提出过经济补偿、置换房屋等处理方案。她因置换的房屋和补偿数额不满意均未同意,并要求政府补偿人民币124万元而不断上访。她先后二次到常德市信访局上访,被文家乡人民政府干部张某1等人劝返时,均提出生活困难要生活费,政府干部二次共给生活费人民币4000多元;一次在北京市上访,被政府干部劝返时,又提出回来没有钱,没法生活,以要在京边打工边上访为由,向文家乡财政所江所长要了生活费人民币1000元。村干部聘请常德市的专家对她的住宅进行安全方面的鉴定,结论是房屋在正常使用下主体结构安全。她有异议。尔后,县政府为她的信访事由组织召开了听证会,会前通知了她,她认为听证会会歪曲事实真相,没有参加,且一直不同意听证会形成的文家乡人民政府一次性给她补偿人民币4.9万元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定元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以进京非访登记、拒不服从劝返安排为手段,强行索要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定元辩解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文定元辩称其只收到临澧县文家乡人民政府给予的生活补助费人民币1500元,与其侦查阶段供述的内容不一致,亦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定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家政审 判 员  黄明才人民陪审员  余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