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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5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代学阳诉四川省长久劳务有限公司、余大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学阳,四川省长久劳务有限公司,余大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987号原告:代学阳,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四川谦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长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打铜街**号*层***号。被告:余大海,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红光镇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学阳诉被告四川省长久劳务有限公司、余大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学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学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学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7.5元,由原告代学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覃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