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1行审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朱俊波、邓玉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朱俊波,邓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21行审254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向建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朱俊波,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被执行人邓玉梅,女,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址同上。2017年7月13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双计生征字(2015)号第27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8日作出双计生征字(2015)号第2782���《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朱俊波、邓玉梅征收社会抚养费47934元,决定书于2015年11月15日送达给朱俊波、邓玉梅。法定起诉期限于2016年2月15日届满。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直至2017年7月13日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明显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人逾期申请且没有正当理由,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肖民兵审 判 员  钟平亮审 判 员  罗正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