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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5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何剑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何剑锋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00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住重庆市涪陵区桥南大道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6568635U。负责人:王成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付兵,男,汉族,该公司部门员工。被告:何剑锋,男,1990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被告何剑锋电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洪晓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