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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17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与孙磊、仲维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孙磊,仲维青,陈梓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7877号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主要负责人:郑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雷,男。被申请人:孙磊,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维青,女,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申请人:陈梓丰,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与被申请人孙磊、被申请人仲维青、被申请人陈梓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24,196.1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提供了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磊、被申请人仲维青、被申请人陈梓丰名下银行存款424,196.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征伟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邱元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