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申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庆丰、邱纪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庆丰,邱纪棉,天津市祥宇牧业有限公司,张书才,王学军,张健,杨文玉,张家赫,张莉,王樱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0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庆丰,男,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学森,天津武清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纪棉,女,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兰(系邱纪棉之婆母),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祥宇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法定代表人:张书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书才,男,住天津市武清区。法定诉讼继承人:张健(系张书才之子),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学军,女,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系王学军之子),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健,男,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文玉,女,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赫,男,住天津市武清区。法定代理人:张健(系张家赫之父),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莉,女,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系张莉之兄),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樱洁,女,住天津市武清区。法定代理人:张莉(系王樱洁之母),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系张莉之兄),住天津市武清区。再审申请人王庆丰与邱纪棉、天津市祥宇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宇公司)、张书才、王学军、张健、杨文玉、张家赫、张莉、王樱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3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庆丰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为原审原告的被申请人自己认可出借的钱没有用于公司,判决王庆丰承担责任没有依据。原审依据公司法第62、63条认定王庆丰承担责任,一人公司应当审计,但是我方实际上只当了1天股东,不是法院认定的20天,当股东的时候公司已经不实际经营,没有任何财产。股权由张书才转到王庆丰身上,王庆丰不知道有这么多的债务,属于重大误解。转股后第二天咨询,发现要承担责任,要求工商部门把登记转回去,工商部门有内部规定,15天后才能把登记转回去。故在档案中显示是20天。王庆丰在被申请人借钱时不是股东,起诉时王庆丰也不是股东。2015年12月份王庆丰只当了几天的股东,借钱用于个人消费而非公司债务。公司法规定的应是起诉时的股东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工商登记显示,2015年12月8日至2015年12月28日期间,王庆丰担任祥宇公司股东,持有祥宇公司的100%股权,故祥宇公司属于法律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祥宇公司的涉案债务虽然形成于王庆丰担任祥宇公司股东之前,但在王庆丰担任祥宇公司股东期间,祥宇公司的涉案债务始终存续,祥宇公司以其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事由对抗公司的债权人,于法无据。王庆丰以不知晓股权受让前的公司债务为由对抗公司的债权人,亦于法无据。王庆丰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不足以证实王庆丰的个人财产与祥宇公司财产存在清晰区分。祥宇公司此前存在以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个人账户流转公司款项的经营模式,王庆丰、祥宇公司不能证实其提供的账户明细已穷尽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款项流转情况。因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王庆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王庆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庆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杰代理审判员 张松青代理审判员 刘智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