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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胡守佳与胡德文、胡德学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守佳,胡德文,胡德学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356号原告:胡守佳,男,194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利,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德文,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侗族,农民。被告:胡德学,曾用名胡和平,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侗族,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元军,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胡守佳与被告胡德文、胡德学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守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利,被告胡德文、胡德学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元军均到庭参加诉讼。同年8月3日,原告胡守佳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德文、胡德学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守佳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守佳撤回对被告胡德文、胡德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守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标人民陪审员  杨开礼人民陪审员  肖汉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