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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天宝故意伤害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内07刑申21号孙天宝: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08)呼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处无期徒刑,属于量刑畸重,应予重新审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因琐事而使用暴力伤害被害人杨某头部,致人死亡,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自首及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是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原审判决对你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认定,判处你无期徒刑,量刑适当。你提出的原审判决量刑中对你上述量刑情节未予体现,判处无期徒刑属于量刑畸重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申诉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