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1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聂及铠与上海威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及铠,上海威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民初12898号原告:聂及铠,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现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上海威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郑卫,职务常务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明,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聂及铠与被告上海威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仲佳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及铠、被告上海威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聂及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3日至17日,连续五个傍晚,原告在本市黄浦区南京路步行街世纪广场附近的市政公共区域进行文娱活动。原告携带扩音设备、音响、麦克风唱歌,但均遭遇十几个身着便装人员围阻,对方拉扯原告器材,阻止原告继续文娱活动。原告要求对方出示身份,对方称是被告工作人员。期间,身着被告制服的人员在公共场合对原告侮辱、谩骂,并威胁原告。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财产使用权,也侵害了原告人格权,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海威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从2016年夏天开始,原告即在本市黄浦区南京路上从事有收费的唱歌活动。被告受上海市黄浦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协助其开展南京路的市容管理和安全服务工作。2017年2月13日至17日,原告又在南京路从事有收费的唱歌活动,造成多人围观,存在安全隐患,故被告保安人员到场维持秩序。被告保安人员着制服由城管工作人员带队,按照流程,被告保安人员先进行劝阻,劝阻不成,则报警,不存在打骂行为。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2月13日至16日夜间,原告携带扩音设备、麦克风在本市黄浦区南京路步行街进行演唱活动,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进行劝阻,双方发生口角。审理中,被告提供了其与本市黄浦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被告协助管理办对南京路步行街、人民广场、外滩源等重要地区进行市容环境综合管理及提供日常安全服务,确保上述所管辖区域安全有序。合同管理期一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招一年,用三年,招标日期为2014年8月5日。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照片、录音及文字整理稿等,被告提供的照片、视频、政府采购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人格,造成一定影响的,均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人格权的行为。本案中,南京路步行街系本市名片街道、旅游窗口,终年人流量大。原告携带扩音设备、麦克风在该步行街进行演唱活动,占用公共区域,制造较大声响,显然会对该步行街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应属不当。被告工作人员因此与原告发生口角,但基于当时特定场合及语境,本院认为被告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人格权的侵害,不会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故原告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聂及铠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聂及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仲佳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牟嘉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