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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振东、邹燕等与武汉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东,邹燕,武汉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宏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36号之一原告:刘振东,男,199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燕(刘振东之母),住址同上。原告:邹燕,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杨园纺机路29号。法定代表人:谢家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佩,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宏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太平街101-296号三阳广场B座8层8号房。法定代表人:张俊,总经理。原告刘振东、邹燕与被告武汉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宏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刘振东、邹燕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宏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另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本院认为,原告刘振东、邹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东、邹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420元,两项合计470元,由原告刘振东、邹燕负担。审 判 长  姜 黎人民陪审员  钟秉诚人民陪审员  陆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一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