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通辽市一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一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752号原告:通辽市一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表人:袁力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发,律师。被告:李成,男,汉族,1947年8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代兄,律师。原告通辽市一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通辽市一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一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通辽市一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阿拉坦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