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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5刑初874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李某 曾用名 民族 性别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公民身份号码 政治面貌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 前科情况 无 强制 措施 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张振华 起诉书文号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7〕867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5月24日01时12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灰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清江东路7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95.0±9.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 意见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及情节,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审判员 泽跃华 二○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卓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