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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练卓景、汪又姣、练锦强、练彩兰、苏飞文、潘幸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练卓景,汪又姣,练锦强,练彩兰,苏飞文,潘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财保33号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法定代表人:苏绍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伙坚,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永波,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练卓景,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申请人:汪又姣,系被申请人练卓景妻子,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申请人:练锦强,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申请人:练彩兰,系被申请人练锦强妻子,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申请人:苏飞文,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申请人:潘幸芳,系被申请人苏飞文妻子,女,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练锦强在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头支行开设的账户为8***************0的现有存款74092.32元及账户为8***************4的现有存款12106.98元进行冻结;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练锦强名下的粤W****9东风日产小轿车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练锦强在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头支行开设的账户为8***************0的现有存款74092.32元及账户为8***************4的现有存款12106.98元,期限为1年。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练锦强名下的粤W****9东风日产小轿车一辆,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1300.99元,由申请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钦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伍彦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