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南昌市杨家将足道有限公司、吴储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昌市杨家将足道有限公司,吴储才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特22号申请人:南昌市杨家将足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532号。法定代表人:熊星。被申请人:吴储才,男,汉族,1981年12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齐仁、聂梅,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南昌市杨家将足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储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26日,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吴储才与南昌市杨家将足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作出仲裁裁决。2017年6月9日,南昌市东湖区杨家将足道叠山路旗舰店以南昌市杨家将足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而吴储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东劳人仲字(2017)第13号仲裁裁决因吴储才起诉而未发生法律效力,且南昌市东湖区杨家将足道叠山路旗舰店以南昌市杨家将足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主体不适格,本案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昌市杨家将足道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退回南昌市杨家将足道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琳审判员 周朝阳审判员 龚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 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