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15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XX、陈渝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XX,陈渝康,重庆中润机动车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29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刘亚干,行长。被告:XX,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陈渝康,男,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中润机动车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双峰山路8号16幢1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9843700K。法定代表人:邵高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XX、陈渝康、重庆中润机动车经营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勾琼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