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625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伍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5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7日主动到东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天被东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文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东源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是东源县政府和灯塔镇2013年招商引资的项目,该项目的建设用地是于2014年10月31日经广东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审批了8.0013公顷,2015年进行了建设并投产。2015年3月10日,某某公司将平整土地工程发包给被告人伍某,并签订了《土地平整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伍某在未收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政府施工各项文件等合法手续而为了进度自行施工产生的法律责任、纠纷、安全等一切事故由承包方伍某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人伍某于2015年4月中旬开始施工。2016年3月份,某某公司想增建厂房,便向相关部门申请林地使用手续,在手续没有审批下来期间,被告人伍某擅自施工平整土地,某某公司曾多次要求被告人伍某停止施工,被告人伍某认为停工会给其造成损失,便不听劝阻加快工程进度将灯���村林地进行平整,至2016年12月份完工。经林业技术工程师现场勘查和验算:1、占用林地地点:东源县灯塔镇灯塔村;2、林种是一般用材林;3、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现场平整林地面积46.1亩。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人朱某、朱某、丘某、赖某、曾某证言,归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林业局的补充报告,《土地联合开发协议书》及相关审批手续、《土地平整工程承包合同》,被告人伍某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伍某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不予关押也不致危害社会,判处缓刑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记员欧丽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