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3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盛柏世音响设备加工厂与广东朗法博涂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盛柏世音响设备加工厂,广东朗法博涂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762号之一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盛柏世音响设备加工厂。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南浦村莲庞路一巷*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0101L26466450U。经营者:李利毛,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艳妍,该加工厂财务主管。被告:广东朗法博涂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怡安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94814696C。法定代表人:胡业锋。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盛柏世音响设备加工厂诉被告广东朗法博涂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盛柏世音响设备加工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盛柏世音响设备加工厂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伍雄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人民陪审员 叶少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佩君书 记 员 陈清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