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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保定万龙胶带有限公司与彭天利、贾彦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万龙胶带有限公司,彭天利,贾彦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601号原告:保定万龙胶带有限公司,地址:博野县张岳村南。法定代表人:王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军,博野县睿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天利,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贾彦书,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天利,与贾彦书系夫妻关系。原告保定万龙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天利、贾彦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定万龙胶带有限公司���诉。案件受理费930元、保全费8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会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