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保定万龙胶带有限公司与彭天利、贾彦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万龙胶带有限公司,彭天利,贾彦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601号原告:保定万龙胶带有限公司,地址:博野县张岳村南。法定代表人:王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军,博野县睿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天利,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贾彦书,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天利,与贾彦书系夫妻关系。原告保定万龙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天利、贾彦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定万龙胶带有限公司���诉。案件受理费930元、保全费8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会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