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石晓蟒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石晓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943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石晓蟒,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石晓蟒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执19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俞 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