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永法、殷先超等与邓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法,殷先超,邓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566号原告:赵永法,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殷先超,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凯,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建军,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曹县。原告赵永法、殷先超与被告邓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赵永殷先超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邓建军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法、殷先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赵永法、殷先超负担。审判员 祁保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