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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永法、殷先超等与邓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法,殷先超,邓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566号原告:赵永法,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殷先超,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凯,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建军,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曹县。原告赵永法、殷先超与被告邓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赵永殷先超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邓建军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法、殷先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赵永法、殷先超负担。审判员  祁保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