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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国华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310号原告:王国华,男,1948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梁,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853266169C。负责人:江湘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国华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国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国华申请撤回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为14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国华负担。审判员  佘菊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群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