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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盛守天与林小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守天,林小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756号原告:盛守天,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敏慧,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小君,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盛守天与被告林小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盛守天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守天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守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盛守天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边筱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