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盛守天与林小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守天,林小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756号原告:盛守天,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敏慧,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小君,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盛守天与被告林小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盛守天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守天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守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盛守天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边筱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