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行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北京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帮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初226号起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起诉人李帮君以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政府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1200145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判令市政府对其邮寄的行政复查申请书依法作出复查决定。李帮君起诉称,2016年12月17日,李帮君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西城区信访办)为被申请人向市政府信访部门邮寄复查申请书,要求市政府撤销西城区信访办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单》等。市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以西城区信访办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正确,并对其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李帮君不服该告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李帮君针对市政府信访复查提出的起诉涉及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李帮君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帮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昆仑审 判 员 李 琴审 判 员 卫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孙玉宁书 记 员 祁哲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