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91民督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彭培根与正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彭培根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91民督54号申请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法定代表人夏壮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发明,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彭培根,男,汉族。申请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虹公司)与被申请人彭培根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7日制作(2017)湘0691民督44号支付令。2017年8月2日,申请人正虹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湘0691民督5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代理审判员 周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纤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