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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91民督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彭培根与正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彭培根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91民督54号申请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法定代表人夏壮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发明,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彭培根,男,汉族。申请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虹公司)与被申请人彭培根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7日制作(2017)湘0691民督44号支付令。2017年8月2日,申请人正虹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湘0691民督5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代理审判员 周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纤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