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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9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耿五一与耿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五一,耿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耿五一,男,1967年5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新,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少生(耿新之父),1956年7月15日出生。上诉人耿五一因与被上诉人耿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耿五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耿五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五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耿五一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黄晓宇书 记 员  崔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