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9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耿五一与耿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五一,耿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耿五一,男,1967年5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新,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少生(耿新之父),1956年7月15日出生。上诉人耿五一因与被上诉人耿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耿五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耿五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五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耿五一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黄晓宇书 记 员 崔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