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执异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镇江金门实业有限公司与镇江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金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异5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镇江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427956-1,住所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港隆路998号。法定代表人:黄法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申请执行人:镇江金门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0889057-4,住所扬中市环城东路289号。法定代表人:蒋长胜。在本院执行镇江金门实业有限公司与镇江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镇江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现镇江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镇江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镇江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朱琴梅人民陪审员 季荷琴人民陪审员 何怀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钱 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