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1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罗春明与被告罗锟、孟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明,罗锟,孟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1民初152号原告罗春明,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羌族,个体户,住四川省汶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常,男,四川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锟,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羌族,无业,住四川省汶川县。被告孟芹,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林,男,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春明与被告罗琨、孟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罗��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752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薛宗勇审 判 员 李 翔人民陪审员 王廷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