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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俊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正祥、李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俊英,刘正祥,李光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郝俊英,女,汉族,1974年4月11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实验中学家属院。被执行人刘正祥,女,汉族,1965年7月14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号院。被执行人李光耀,男,汉族,1966年5月7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高家花园。郝俊英申请执行刘正祥、李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正祥、李光耀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刘正祥、李光耀向申请执行人郝俊英案件款150000元及利息。后被执行人刘正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75000元,李光耀向本院交纳案件款750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正祥及李光耀暂五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二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后经申请执行人郝俊英同意,本案退出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恢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