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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48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郭安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郭安荣,梁志平,张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8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529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073-8。法定代表人贾正生。被执行人郭安荣,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梁志平,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张丽云,女,1988年2月27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郭安荣、梁志平、张丽云(2017)浙1081执4889号商事仲裁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志平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梁志平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石塘镇盐南村横山的房地产【产权证号:石塘269051、土地证号:温集用(2012)第11860号、温集用(1995)第07-05**号】。二、查封被执行人梁志平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石塘镇曙光大道155号骏成海景名苑1幢一单元401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温房权证石塘字第××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6)第261**号】。三、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慰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荣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