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8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军勇、XX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军勇,XX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8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军勇,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XX斌,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6043号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军勇与被执行人XX斌(2017)浙1081执4887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斌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XX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浙J×××××号、浙J×××××号的小型汽车三辆,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佳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荣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