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艳合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合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02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艳合,男,汉族,1982年2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武邑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邑县,住德州市德城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公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艳合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春峰、李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艳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孙艳合使用手机建立号码为3401440‘德州市约炮群’(后改为‘德州约起来’)米聊公会,截止案发该公会内成员达2000人。被告人孙艳合多次在‘德州约起来’米聊公会内上传46部疑似淫秽视频供群成员浏览。经德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中心鉴定,其上传的46部疑似淫秽视频均为淫秽物品”。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孙艳合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人在庭审中称,被告人孙艳合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孙艳合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孙艳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无辩护意见。其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孙艳合使用手机建立号码为3401440“德州市约炮群”(后改为德州约起来)米聊公会。截至案发该公会内成员达1000余人。被告人孙艳合多次在“德州约起来”米聊公会内上传46部疑似淫秽视频。经鉴定,其上传的46部疑似淫秽视频均为淫秽物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系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及案件的受理情况。2、米聊公会资料截图1宗,证实公安机关对公会号为3401440的“德州市约炮群”米聊公会的群内信息及群内活动信息进行截图后,获取的该米聊公会的资料情况,及被告人孙艳合在该公会上传淫秽视频的截图内容情况。3、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艳合的红米NOTE2手机1部予以扣押及随案移送的情况。4、办案说明,证实2016年7月4日,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将被告人孙艳合使用的手机扣押,2016年7月5日将扣押的手机送德州市公安局电子证据检验中心鉴定,由于电子采集设备与米聊软件不匹配,无法提供手机上电子证据鉴定的情况。5、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于2016年7月4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本案的侦破过程及被告人孙艳合的归案情况。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孙艳合出生于1982年2月9日,作案时具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二)证人证言1、闫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孙艳合系客户关系。米聊公会“德州约起来”是孙艳合建立的,公会号为3401440,他在该公会的昵称是“奇点”,其是该米聊公会的成员。“奇点”向米聊公会发过淫秽视频。2、张某的证言,证实其米聊昵称为“上善若水”,2016年3月份左右,其申请加入了“德州市约炮群”米聊公会,一、两天后,群主“奇点”将其设为管理员,大约2016年四、五月份该公会改名为“德州约起来”,公会成员由开始的五、六百人发展到1100余人。群主“奇点”在该公会发过淫秽视频,其在该公会发过3部淫秽视频。(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孙艳合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于2015年12月份使用手机建立了号码为3401440“德州市约炮群”的米聊公会,后其将公会名改为“德州约起来”,其在群内昵称“奇点”。自建立该米聊公会以来,其在公会中上传了大约46部淫秽视频。(四)鉴定意见德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德公治鉴字[2016]50号、[2016]54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4份,证实经鉴定,网民“奇点”上传的视频46部均为淫秽物品;网民“上善若水”上传的视频3部均为淫秽物品。(五)勘验笔录运河公(网警)勘[2016]20号、[2016]21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公会号为3401440“德州约起来”米聊公会进行远程勘验,提取米聊“德州约起来”群中的信息情况,提取“德州约起来”群内的个人资料截图10张,及提取网民“奇点”上传的疑似淫秽视频46部的情况。上述证据,被告人孙艳合未提出异议,且与孙艳合的当庭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艳合不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孙艳合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人在庭审中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孙艳合在其所居住社区的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孙艳合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孙艳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艳合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张灵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