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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曾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曾林,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为执行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曾林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07月1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院作出的(2016)川1025刑初271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元,以及执行费元,但被执行人曾林仍拒不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曾林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 柱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腾(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