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2执恢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朱朝辉、朱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朱朝辉,朱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恢2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负责人王波,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朝辉,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朱雷,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执行人朱朝辉、朱雷金融借款合同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曼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