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孔凡芝、济宁市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陈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凡芝,济宁市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陈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6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凡芝,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太白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陈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宁市太白湖区颂运水庭小区14号楼2单元1楼西户。法定代表人付振怀,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继锋,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孔凡芝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1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孔凡芝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在颂运水庭小区安置120平方米住房,或按照市场价值予以货币补偿。事实与理由如下:上诉人符合标准户标准,应按一标准户对待。根据被上诉人制定的方案,每一新标准户对应一处宅院……确实无房的标准户……按照标准户给予安置。对于多代家庭,凡每代夫妻有一人是农业户口的,按一标准户对待,凡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按一标准户计。根据该方案,根据男女平等原则,上诉人是本村农业户田,虽是女性,但符合夫“妻双方有一人是农业户口的”的情形。上诉人年满18周岁,虽是女性,但也符合“凡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按一标准户计”的情形。因此,如果排除性别之分,夫妻有一人是农业户口就是一标准户、年满18周岁就是一标准户,被上诉人实际上还是把女性村民排除在外。《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了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但是,被上诉人制定的方案对于有宅基地与无宅基地的村民分别作出了规定,有宅基地的,实行“冲减”做法,对确实无房的标准户,按照标准户安置,并且一审焦点三也认定了并非在本村具有宅基地,且在宅基地上有房屋才能被认定为拆迁主体。因此,一审以上诉人无宅基地为由不认定为一标准户,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济宁市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陈庄村民委员会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孔凡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安置颂运水庭小区120平方米的楼房;2.确认原告享有与其他村民同样的待遇和权利。一审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照颂运水庭A区住房(120平方米)的市场价值对原告货币补偿。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孔凡芝系被告村民孔庆顺的三女儿,户籍地为被告处。2012年3月5日,根据北湖新区规划建设需要,决定对被告陈庄村委会整村改造,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被告陈庄村委会制定了《许庄街道陈庄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该方案第三条规定:遵循“户为基础、应户尽户、不足进位、超者作价”的原则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一认定标准户安置120平方米;第四条规定:按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应户尽户”标准办法的规定,符合分户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报村委会,经审查向村民公示无异议后,按新分户进行安置补偿;第五条规定:……按“应户尽户”原则,每一标准户有18周岁以下男性公民的和计划生育纯女户有18周岁以下女性公民的,人均达不到55平方米的,补足到55平方米进行安置。凡2008年8月5日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口,不享受人均55平方米的安置补偿政策。按分户标准,每一新标准户对应一处宅院(由村委统一划分的宅院房屋),一宅院超出一个标准户的,原有宅院面积冲减应分面积来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凡原有宅院面积超出应分标准户的,所有宅院面积合为一起冲减应分面积来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确实无房的标准户,首先由个人申请,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出具证明盖章,然后经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标准户给予安置。该实施方案附件1规定:一、标准户的户口范围:1、常驻户口为本村农业户田的村民且是集体组织经济成员;……。二、标准户核定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计作标准户:1、对于多代家庭,凡每代中夫妻双方有一人是农业户田的(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和入赘女婿或离婚三年内未再婚的除外),按一标准户计;凡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按一标准户计;未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须与上代合户计算。2、鳏寡孤独者,按一标准户计(国家政策供养的除外)。计划生育纯女户凡年满18周岁的女性公民,按一标准户计,有两个年满18周岁的女性公民,一个与上代合户,另一个按标准户计算。4、夫妻双方离婚后三年内,一方尚未再婚的,必须与原家庭成员合户计算。5、在村庄规划内原有房屋居住,祖籍在本村的,并且原所在单位未参加房改的非农业人口,家中无农业户口,以家庭成员为单位按一标准户计;家中有农业户口的,必须与家庭成员合户计算。三、未尽事宜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被告根据该安置方案的规定,未对原告安置房屋。本案诉讼中,原告申请对颂运水庭A区住房每平方米的平均单价予以评估,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不予准许。另查明,2012年6月12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孔凡芝与被告陈庄村委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作出(2012)任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经上诉后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了原告属于被告所属村的村民,应享有该村其他村民同样的待遇和权利,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费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四:一、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问题;二、被告是否适格的诉讼主体的问题;三、是否在本村具有宅基地,且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才能被认定为拆迁主体的问题;四、被告公布的方案及标准户核定条件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权益的问题。关于焦点一,首先,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被告庭审中亦表示对其村民资格不否认;其次,《许庄街道陈庄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有被告的落款及盖章,该方案附件1中亦有被告的落款,且注明“未尽事宜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关于焦点二,被告陈庄村委在本村的拆迁方案中落款并盖章,原告认为方案中的内容侵害其权益,以陈庄村委为被告,被告的主体适格。关于焦点三,陈庄村拆迁方案第五条规定:“确实无房的标准户,首先由个人申请,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太会通过,村委会出具证明盖章,然后经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标准户给予安置。”因此应认定并非在本村具有宅基地,且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才能被认定为拆迁主体。关于焦点四,虽然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2)任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确认了原告应属于被告所属村民,应享有该村其他村民同样的待遇和权利,并判决被告陈庄村委给付原告上地补偿费。但是,本案纠纷与前案土地补偿费纠纷不同,前案上地补偿费是按人发放,每人分得若干款项,本案纠纷系因农村集体组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引起,是按户进行拆迁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相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按照集体组织成员的家庭成员组成、年龄、婚姻状况等差别,规定了标准户的核定条件,并非被告所属村的每位村民在拆迁安置中都享有同样的待遇、分得同样面积的住房,而原告并未申请重新审批建房。因此,不能认定原告的权益因被告公布的方案及标准户核定条件受到侵害。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颂运水庭A区住房(120平方米)的市场价值进行货币补偿的诉讼请求,因其主张权益受到侵害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确认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样的待遇和权利的诉讼请求,因其他村民在本次拆迁安置中并非享有同样的待遇,原告的该请求属于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孔凡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原告孔凡芝负担。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孔凡芝一审诉求为要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向其安置颂运水庭小区120平方米的楼房,并确认上诉人享有与其他村民同样的待遇和权利。一审审理中,其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颂运水庭A区住房(120平方米)的市场价值对其进行货币补偿。本案纠纷是在新农村建设中,因村庄整体搬迁安置而产生的争议,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并且本案系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对于此类问题尚无立法依据。旧村改造或“村改居”是我国农村政策推动下,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成员的共同意愿实施的,如何进行补偿安置一般按照民主决议的基本原则来确定。部分村民不满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决议,系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集体成员自治的事项,应由村民自治组织自行解决。法院审理此类纠纷在司法层面上难以妥善平衡由此引起的各种利益冲突和关系。故,一审判决结果不当,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1111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人孔凡芝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退还(一审原告)孔凡芝;上诉人孔凡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予以退还;被上诉人济宁市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陈庄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阿梅审判员 王衍琴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 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