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淑杰与被申请人李俊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淑杰,李俊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财保71号申请人:刘淑杰,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被申请人:李俊青,男。1990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申请人刘淑杰与被申请人李俊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8月1日7时15分许,李俊清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24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东阿县陈集镇联通公司门口时,追尾撞击刘淑杰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导致前车驾驶人刘淑杰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道路交通事故。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李俊青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淑杰无责任。申请人刘淑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俊清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万元),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俊清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刘淑杰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海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付茂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