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黄宇与王素春、赵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宇,王素春,赵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3民初2275号原告:黄宇,女,满族,1981年5月6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彪、杨士兴,河北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素春,女,汉族,1964年3月30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赵春华,男,满族,1965年1月11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朔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黄宇与被告王素春、赵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雪峰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宇及委托代理人杨士兴,被告王素春、赵春华及委托代理人王朔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宇诉称,原告黄宇和被告王素春系朋友关系,被告王素春和被告赵春华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19日,被告王素春因故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原告黄宇遂通过银行向被告王素春指定银行(卡号62×××56)转账200万元。因系朋友关系且是上下楼居住的邻居,原告未要求被告王素春出具借条等手续。此后,被告虽承诺向原告及时还款,却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也曾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借故拖延、至今尚未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故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本金20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王素春、赵春华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述不是事实,被告是收到了黄宇转到卡上的200万元人民币,但不是民间借贷,而是原告的合伙投资款。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9日,原告黄宇向被告王素春的银行卡转账200万元。庭审中,二被告主张该200万元系合伙关系中原告的投资款,并提交证人证言、供销合同、租房协议等证据,但未能提交相关的合伙协议。另查明,被告王素春与赵春华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0年5月16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并经双方质证认定的转帐凭证、证人证言、书证材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黄宇向被告王素春转账20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亦无异议;二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原、被告间存在合伙关系及上述200万元系原告合伙投资款,故被告王素春应当向原告黄宇返还借款20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被告王素春对外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赵春华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素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宇借款200万元并自2017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被告赵春华对上述被告王素春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4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素春、赵春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