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许世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许世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2刑初72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号340400000015188,法定代表人许世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田大路东方城市花园二期35号楼。诉讼代表人陈立栋,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系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许世钗,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17日至21日被关押于浙江省天台县看守所,同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经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陆德将,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许世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娜、代理检察员岳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陈立栋、被告人许世钗及其辩护人陆德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5年期间,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金丰易居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以经营资金紧张为由、以月息4分、5分等高额利息为吸引、通过中间人介绍等方式,由法定代表人许世钗、总经理严某、蔡某等人,向杨某、吴某、宫某等17人吸收存款共计4331.5万元,支付利息1358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8月,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陈某4玖(已去世,其子陈某1继承权利)借款1000万元。2.2013年8月6日,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崔淮多借款300万元,当日崔淮多以儿子的名义扣除利息后,将288万元付至淮南金丰易居公司指定账户滁州市诚邦建材有限公司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户(账号18×××70)。3.2013年11月18日,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廖某借款500万元,当日廖某将500万元付至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户(账号18×××11)。4.2014年5月29日、9月5日,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沈某两次借款共250万元,5月29日韩某将100万元付至淮南金丰易居公司指定账户滁州市诚邦建材有限公司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户(账号18×××70);150万元按照金丰易居公司要求付给徐修俊。5.2014年5月30日,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韩某借款100万元,当日韩某将100万元付至淮南金丰易居公司指定账户滁州市诚邦建材有限公司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户(账号18×××70)。6.2014年7月22日,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杨某借款100万元,当日杨某将100万元付至淮南金丰易居公司指定账户滁州市诚邦建材有限公司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户(账号18×××70)。7.2014年9月28日,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吴某借款100万元,当日吴某将100万元现金付至淮南金丰易居公司。8.2014年9月30日,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汪某借款100万元,当日汪某将扣除利息后以石某的名义,将96万元付至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户(账号18×××11)。9.2014年10月,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四次向王某1借款750万元。10.2014年10月,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陈某2借款200万元,陈某2扣除8万元利息后,将192万元付至淮南金丰易居公司指定账户。11.2014年11月10日,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胡某1借款110万元。12.2014年12月,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方某借款200万元。方某扣除10万元利息后,将190万元付至淮南金丰易居公司指定账户。13.2014年12月3日、2015年12月5日,淮南金丰易居公司两次向石某借款180万元。石某扣除9万元利息后,将171万元付至淮南金丰易居公司指定账户。14.2014年12月2日,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胡某2借款100万元,当日胡某2扣除5万元利息,将95万元付至淮南金丰易居公司指定账户滁州市诚邦建材有限公司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户(账号18×××70)。15.2014年12月10日,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宫某借款100万元,当日宫某扣除5万元利息后,将95万元付至淮南金丰易居公司指定账户滁州市诚邦建材有限公司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户(账号18×××70)。16.2014年12月10日,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王某2借款200万元。17.2015年2月5日,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李某扣除5.5万元利息后,将94.5万元付至淮南金丰易居公司指定账户滁州市诚邦建材有限公司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户(账号18×××70)。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331.5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许世钗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借这些钱都用于生产了。被告人许世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公司具体经营有总经理和其他人负责,其不是财务总监。其是为了公司借款,不是为了个人。被告人许世钗的辩护人辩护意见为:指控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许世钗无罪。理由是:1.涉案筹集资金用于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是经政府部门同意的,其行为性质应定性为正常的民间借贷。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不足,于法无据,并且与国家大政方针不符。3.指控被告人许世钗系本案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据以定罪量刑与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期间,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金丰易居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以经营资金紧张为由,以月息4分、5分等高额利息为吸引,通过中间人介绍等方式,由法定代表人许世钗等人,向杨某、吴某、宫某等16人吸收存款共计4038.5万元,支付利息1300余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8月,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陈某4玖(已去世,其子陈某1继承权利)借款1000万元。2.2013年11月18日,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廖某借款500万元,当日廖某将500万元付至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户(账号18×××11),经廖某催要,返还20万元。3.2014年5月29日、9月5日,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沈某两次借款共250万元,5月29沈某将100万元付至淮南金丰易居公司指定账户滁州市诚邦建材有限公司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户(账号18×××70);150万元按照金丰易居公司要求付给徐修俊。4.2014年5月30日,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韩某借款100万元,当日韩某将100万元付至淮南金丰易居公司指定账户滁州市诚邦建材有限公司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户(账号18×××70)。5.2014年7月22日,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杨某借款100万元,当日杨某将100万元付至淮南金丰易居公司指定账户滁州市诚邦建材有限公司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户(账号18×××70)。6.2014年9月28日,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吴某借款100万元,当日吴某将95万元现金付至淮南金丰易居公司。7.2014年9月30日,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汪某借款100万元,当日汪某将扣除利息后以石某的名义,将96万元付至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户(账号18×××11)。8.2014年10月,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四次向王某1借款750万元。9.2014年10月,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陈某2借款200万元,陈某2扣除8万元利息后,将192万元付至淮南金丰易居公司指定账户。10.2014年11月10日,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胡某1借款110万元。11.2014年12月,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方某借款200万元。方某扣除10万元利息后,将190万元付至淮南金丰易居公司指定账户。12.2014年12月3日、2015年12月5日,淮南金丰易居公司两次向石某借款180万元。石某扣除9万元利息后,将171万元付至淮南金丰易居公司指定账户。13.2014年12月2日,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胡某2借款100万元,当日胡某2扣除5万元利息,将95万元付至淮南金丰易居公司指定账户滁州市诚邦建材有限公司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户(账号18×××70)。14.2014年12月10日,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宫某借款100万元,当日宫某扣除5万元利息后,将95万元付至淮南金丰易居公司指定账户滁州市诚邦建材有限公司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户(账号18×××70)。15.2014年12月10日,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王某2借款200万元。16.2015年2月5日,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李某扣除5.5万元利息后,将94.5万元付至淮南金丰易居公司指定账户滁州市诚邦建材有限公司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户(账号18×××70)。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企业信息证实: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具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世钗。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许世钗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3日,被告人许世钗被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抓获。4.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情况、淮南金丰易居资金台账、借款统计、借款协议、抵押合同、银行凭证、收据、接受证据清单、淮南金丰易居公司银行账号及交易明细、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徽商银行龙湖支行账户交易明细、滁州诚邦建材有限公司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18×××70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向被害人借款的事实以及部分被害人向淮南金丰易居公司指定的滁州诚邦建材有限公司转款的事实。借款利息为月息4分、5分及利息支付情况。5.、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淮南金丰易居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许世钗,他也是财务总监,并负责对外借款,借款融资合同都是许世钗签。6.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淮南金丰易居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许世钗,兼财务总监。私人借贷有合同,许世钗跟对方签合同。借到的钱大部分打到滁州诚邦建材有限公司是许世钗决定的。民间借贷的利息是许世钗和严某研究的。利息支付一般是许世钗批准后,交由总经理批准,然后由其审核利息是否正确,最后交给财务部具体办理。支付利息用天泰集团的钱还有卖房子的钱,还有从其他人借来了钱用于支付民间借贷利息。7.证人骆某的证言证实:淮南金丰易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监是许世钗。8.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淮南金丰易居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世钗,总经理蔡某,财务总监许世钗。民间资金往来是许世钗、许某2负责。民间借贷的资金进入的账户主要是滁州诚邦建材有限公司账户,还有部分资金进入金丰易居账户和天泰集团账户,安排到哪个账户由许世钗决定的。还民间借贷的钱通过银行里的钱还的,还有抵押易居东方城一期的房子,还有拿民间借贷的钱还到期的民间借贷利息。9.证人许某1、许某2、单某的证言证实:淮南金丰易居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许世钗。10.许世灶的证言证实:淮南金丰易居公司从个人手里借钱这个事其知道,但具体借了多少其不知道。其也没讲过要借多少钱。借来以后干什么用其也不清楚。淮南金丰易居公司实在没钱周转了,法定代表人许世钗、严某自己做的决定。1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淮南金丰易居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许世钗,总经理蔡某,财务总监许世钗。12.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世钗。13.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或4月份,许世钗打电话喊其去吃饭,当时崔淮多也去了,在餐桌上他们两个就谈起了关于借款的事情。14.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陈某4玖借给淮南金丰易居公司1000万元,陈某4玖现在已经死了,是通过其认识的金丰易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世钗,许世钗因为资金周转不过来向陈某4玖借了1000万元,许世钗向陈某4玖借钱的时候,其都是在场的。15.被害人杨某、吴某、宫某、韩某、廖某、方某、石某、汪某、胡某1、沈某、李某、陈某1、王某1、王某2、胡某2、陈某2的陈述证实:被告单位向各被害人集资的时间、数额、利某、期限以及支付利息的情况。16、被告人许世钗的供述证实:其2010年到2016年在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监。向社会私人募集资金是其和总经理蔡某、财务负责人陈某3一起商讨决定的,借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需要让公司实际出资人许世灶知道并同意才可以借贷。通过其手借了十几笔。具体这些钱怎么还,那是公司的事情。刚开始融资来的钱是用于公司的正常开销以及小额工程结算,后来融资来的钱用来支付融资借款的利息,一直借钱循环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由公司财务按照出借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信息打入账户上面。金丰易居公司的确向陈某4玖借了1000万元,其是通过公司工程部的朱某认识陈某4玖的,陈某4玖是其当时接待的,其知道这个事情。其他一些小额借款有朱某介绍的,还有崔某介绍的,其和介绍人都是朋友。其对介绍人讲公司资金紧张,需借钱周转,让朱某、崔某想想办法找朋友借点钱,以公司名义签协议,付给借款人利息并到期还款。其对出借人讲公司目前资金紧张,需要借款进行周转,由公司向借款人支付利息,并约定到期归还。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为募集资金,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放任他人代为其宣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4038.5万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许世钗作为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与业务行为都负有责任,因此被告人许世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但指控犯罪数额有误,以本院查明为准。关于被告人许世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许世钗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参与研究决定单位向社会不特定人借款并具体和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以高额利息吸收社会不特定人的存款,其性质不属正常的民间借贷,辩护人举证淮南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淮保办(2015)7号批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大府秘(2014)41号批复、淮南市大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发改字(2012)103号通知以及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淮发改审批(2015)51号通知,以此证明其“政府要求向民间集资”的观点,属辩护人对文件中“资金全部自筹”的理解错误。资金全部自筹是在合法的前提下筹集资金,而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人举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此证明被告单位吸收资金用于生产的经济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该意见是要求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被告单位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显然违背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证明观点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许世钗的辩护人举证购房合同,以此证明部分借款已转为购房款。经查,王某22015年12月10的商品房销售协议、胡某1、李某购房合同签订于借款日,应属借款合同的担保。王某2另两份协议签订于借款前不能证明与借款有关。且仅提供销售合同并不能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并办理产权登记。关于被告人许世钗的辩护人举证(2016)皖0402民初816号判决书,以此证明崔淮多的借款已经民事处理,经查属实。对崔淮多出借的288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被告单位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案发后不能积极归还被害人本金,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应从严惩处;被告人许世钗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单位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许世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单位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对被告人许世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许世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三、对被告单位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柴国武审 判 员 常 斌人民陪审员 宗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