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4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炎与陈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炎,陈寿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692号原告:张炎,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陈寿龙,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炎与被告陈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炎负担。审判员 梁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莫嘉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