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471号申请人: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尹庄镇张湾村。确认送达地址:河南省函谷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姚亚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革,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新华西路。确认送达地址:灵宝市新灵桥东南侧金都蓝钻小区二楼。法定代表人:许胜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欧,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人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60万元或者查封其开发的位于灵宝市区新灵桥东“金都蓝钻”房地产项目1号楼中价值560万元房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灵宝市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60万元,或者查封其开发的位于灵宝市区新灵桥东“金都蓝钻”房地产项目1号楼中价值560万元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冯欢欢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冯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