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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法执恢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开洪阁与延寿县中和镇胜利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洪阁,延寿县中和镇胜利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法执恢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洪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延寿县中和镇胜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中和镇胜利村。法定代表人:赵振强,主任。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开洪阁与被执行人延寿县中和镇胜利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开洪阁与被执行人延寿县中和镇胜利村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开洪阁35000元,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425元,由被执行人延寿县中和镇胜利村民委员会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延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