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德志、河南省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区火石山村冯岗村民组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德志,河南省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区火石山村冯岗村民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1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志,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区火石山村冯岗村民组。诉讼代表人:钱盘根,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区。诉讼代表人:钱洲,男,194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区。诉讼代表人:许中祥,男,194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驻马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德志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区火石山村冯岗村民组(以下称冯岗村民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德志、被上诉人冯岗村民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德志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河南省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区火山石村冯岗村民组对其所栽的1000棵麻椒树作出经济赔偿30万元(每棵300元)。事实和理由:其开垦的荒地不是完全承接李环生的承包合同,因李环生欠其13000元用中、西两块地做抵押归其所有,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李环生的承包合同无效错误,该合同已经遂平县司法局公证处公证,是合法的;荒地种粮食没有收益,其于2012年改种麻椒树时已征求村支书李丰成意见并取得同意;其对所种的1000颗麻椒树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现刚刚收益,却被收回,不给做任何补偿,不作处理,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冯岗村民组辩称,张德志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错误、对其所种麻椒树没有处理要求赔偿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一审判决主文中的第一项正确。张德志在上诉状中列举的五项理由没有合法依据,请求维持原判。冯岗村民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张德志返还其40亩荒地,赔偿其损失132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10月25日,冯岗村民组就本村民组无人耕种的三块荒地与案外人李环生签订一份《遂平县张台乡火石山村冯岗组关于荒山承包合同书》,承包期20年,自200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地点为冯岗庄东南处,第一块承包地四至为:东至迫天组耕地,北至大沟沟边,南至大沟北岸,西至冯岗组责任田;第二块承包地四至为:南至大沟北岸,北至大沟边,东至冯岗组责任田,留3米,西至责任田,留3米;第三块承包地为:南至大沟边,西至沟边、北至沟边,东至责任田,留3米。该宗荒地在李环生承包期间,因案外人李环生与张德志存在经济往来,该宗荒地由张德志开发部分荒地。2012年张德志在开发的荒地上种植麻椒树。2015年12月10日,冯岗村民组以李环生为被告、张德志、钱春友、舒富臣为第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2003年10月25日冯岗村民组与李环生签订的《遂平县张台乡火石山村冯岗组关于荒山承包合同书》,或确认该合同无效,后冯岗村民组撤回了对张德志、钱春友、舒富臣的起诉。一审法院对该案经过审理后认为,李环生作为冯岗村民组以外村民,承包冯岗村民组的荒地签订的书面合同,冯岗村民组与李环生均未按照法律规定报河南省遂平县张台乡(现为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区管委会)批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判决冯岗村民组与李环生于2003年10月25日签订的《遂平县张台乡火石山村冯岗组关于荒山承包合同书》无效,该判决已经生效。一审法院认为,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冯岗村民组与案外人李环生签订的《遂平县张台乡火石山村冯岗组关于荒山承包合同书》已经被本院判决为无效合同,该合同涉及的荒地为冯岗村民组所有,张德志与冯岗村民组未签订承包合同,张德志继续占用荒地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冯岗村民组要求张德志返还占用荒地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冯岗村民组主张要求张德志赔偿经济损失的意见,因冯岗村民组主张荒地经济损失的数额及标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张德志辩称其在争议的土地上耕种的时候得到村委支持,因张德志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关于张德志要求冯岗村民组赔偿麻椒树经济损失的意见,因张德志的证据不足、且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张德志可以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张德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30日内将实际占有的原《遂平县张台乡火石山村冯岗组关于荒山承包合同书》涉及的荒地返还给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区火石山村冯岗村民组;二、驳回河南省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区火石山村冯岗村民组要求张德志赔偿经济损失132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区火石山村冯岗村民组负担2440元、张德志负担500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张德志实际占有的本案诉争的荒地系从本案案外人李环生处取得。案外人李环生取得本案诉争荒地的权利基础为其与冯岗村民组于2003年10月25日签订的《遂平县张台乡火石山村冯岗组关于荒山承包合同书》,《遂平县张台乡火石山村冯岗组关于荒山承包合同书》已经被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该合同书所涉及的荒地为冯岗村民组所有,李环生已无权对本案诉争荒地继续进行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承包荒地,但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张德志虽系冯岗村民组成员,但就本案诉争荒地张德志与冯岗村民组未签订承包合同,张德志继续占用荒地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支持冯岗村民组要求张德志返还占用本案诉争荒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张德志关于李环生因欠其13000元将荒地抵押归其所有、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李环生与冯岗村民组之间的承包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张德志对其与李环生之间的经济纠纷,可另行主张权利。张德志上诉称其于2012年在荒地上改种麻椒树时已征求村支书李丰成意见并取得同意,冯岗村民组对此不予认可,张德志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张德志上诉称冯岗村民组对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麻椒树应予赔偿,对其该主张,张德志作为本案一审被告在一审中并未提出反诉,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一审法院判决对此不作处理正确,张德志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张德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张德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肖萌菊审判员 丁耀东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文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