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2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荣昌区鑫达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荣昌区鑫达机械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504号之一原告: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办事处杜家坝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530839397。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远鸿,公司员工。被告:荣昌区鑫达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杜家坝社区。法定代表人:杨贵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荣昌区鑫达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邬 霞代理审判员 朱俊亨人民陪审员钟历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易 江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