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孙春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孙春海,司秀娥,唐言俊,苑桂琴,王庆珍,崔庆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政府驻地。负责人:张风文,行长。被执行人:孙春海,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身份件号码:372522195710221814。被执行人:司秀娥,女,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身份件号码:372522195910221827。被执行人:唐言俊,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身份件号码:372522195310151810。被执行人:苑桂琴,女,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身份件号码:372522195304271824。被执行人:王庆珍,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身份件号码:372522197004131423。被执行人:崔庆瑞,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身份件号码:372522197204151832。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唐言俊、苑桂琴、孙春海、司秀娥、王庆珍、崔庆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崔庆瑞名下有牌照为鲁P×××××的车辆,上述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而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3364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元,被执行人均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山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