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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苗志成与代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志成,代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84号申请执行人:苗志成,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152628196610091511.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新城湾镇21沟车队74-1。被执行人:代宏,男,1972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140202197203063412.住矿区和平街自由市场东4-2-1。本院在执行苗志成与代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固定工作、无收入、无银行存款、车管所无车辆登记、房屋产权办无房屋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霍新利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荆效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