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苗志成与代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志成,代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84号申请执行人:苗志成,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152628196610091511.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新城湾镇21沟车队74-1。被执行人:代宏,男,1972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140202197203063412.住矿区和平街自由市场东4-2-1。本院在执行苗志成与代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固定工作、无收入、无银行存款、车管所无车辆登记、房屋产权办无房屋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霍新利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荆效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