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张贺民、何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张贺民,何静,王伟忠,徐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003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377号。负责人:卢妙其,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珊、毛臣安,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张贺民,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何静,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王伟忠,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徐琴,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张贺民、何静、王伟忠、徐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锦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