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脱颖与南充中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泽忠、樊永东、第三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脱颖,南充中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泽忠,樊永东,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2211号申请人:何脱颖,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申请人:南充中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王世雷,董事长。被申请人:张泽忠,男,1964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申请人:樊永东,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第三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何星文。申请人何脱颖与被申请人南充中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泽忠、樊永东、第三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脱颖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中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案外人南充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第三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应收款项1300万元,同时冻结第三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应付给被申请人南充中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收款项1300万元。案外人南充脱颖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嘉陵区1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市嘉国用(xxx)第XXXXX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何脱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案外人南充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第三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应收款项1300万元,冻结期限二年;二、冻结第三人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应付给被申请人南充中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收款项1300万元,冻结期限二年;二、查封案外人南充脱颖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嘉陵区18亩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市嘉国用(20xx)第XXXXX号],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续行冻结,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从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 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