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克贵、钟世强、钟苇与俞洪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贵,钟世强,钟苇,俞洪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754号申请执行人:张克贵,女,194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申请执行人:钟世强,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申请执行人:钟苇,女,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委托代理人:钟世强,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俞洪贵,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关于张克贵、钟世强、钟苇与俞洪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503民初5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俞洪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张克贵、钟世强、钟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川1503执754号执行案件予以受理。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俞洪贵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正在雷马屏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张克贵、钟世强、钟苇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甘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何国娟书 记 员 罗小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