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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文华、广西广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华,广西广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华,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耀宁,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广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群星大道76号。法定代表人陈雄庆,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文华与被执行人广西广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桂0603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广安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退还购房款83535元给申请执行人陈文华;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509元,执行费1153.02元。申请执行人陈文华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广西广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8506.76元,案款87353.74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剩余1153.02元执行费已转入专属国库账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黎一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