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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8601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庆军、崔月芹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军,崔月芹,周立刚,张皓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8601民初693号原告:王庆军,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新乐市。原告:崔月芹,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新乐市。原告:周立刚,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新乐市。原告:张皓天,男,2012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新乐市。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改山,石家庄市新乐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2单元20、21层。主要负责人:邓坦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庆军、崔月芹、周立刚、张皓天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庆军、崔月芹、周立刚、张皓天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军、崔月芹、周立刚、张皓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军、崔月芹、周立刚、张皓天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王庆军、崔月芹、周立刚、张皓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贾彦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