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301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彝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申请云南滇洱古道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楚雄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莉、代梅、何光平、唐雪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彝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云南滇洱古道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楚雄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莉,代梅,何光平,唐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63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彝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被申请人云南滇洱古道生物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云南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楚雄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代莉,女,1977年7月14日生。被申请人代梅,女,1978年7月16日生。被申请人何光平,男,1974年2月2日生。被申请人唐雪辉,男,1975年8月3日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彝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与云南滇洱古道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楚雄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莉、代梅、何光平、唐雪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103386元(含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控平台等执行联动机制,本院已查控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存款余额几元至几十元不等,所有账户总共没有10000元存款),同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同时,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云南滇洱古道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用其所有的园林树木评估拍卖来归还申请人借款。因评估处置风景园林树木,双方需要进一步协商选任相应专业机构评估,条件成就后本案才进一步推进后续执行事宜。现阶段,被执行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了解案件执行进展后,同意法院将案件暂作程序终结处理,但要求必须继续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祝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